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李艺戈,通讯员余卓宁、张琳岚报导:假日接近方案出游,但爱车被撞坏需修理,干脆租辆“豪车”体会一把,横竖租车费由闯祸方承当,这样做可行吗?近期,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发布一同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胶葛案。法官提示,对确属特别原因存在租借车辆需求的,应遵循诚笃信用准则,以一般层次车辆、商场平均价格作为租借规范,切不可趁此机会不计成本任意租借豪车代步。
据悉,2022年3月,张某驾驭机动车与刘某名下停在停车场的车辆产生磕碰,形成两车部分损坏的路途交通事端。经交警部门确定,张某负事端的悉数职责。
事端产生后,刘某的车辆被送去修理,相关费用由保险公司赔付完结。车辆修理需求一周时刻。在修理期间,刘某从租车公司租借了一辆某品牌高端车,租借期4天,用于日常通勤和事前方案好的小长假出行,费用总计2000余元。
后两边就租车费用的承当问题产生争议。刘某以为租车费用的产生是因张某而起,因而要求其补偿租车费用2000余元。张某对此不予认可,以为该笔租车费用不在合理的补偿规模之内。刘某遂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恳求判令张某补偿该笔租车费用。
南山法院审理后以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胶葛。交通事端经交警部门确定,被告张某承当此事端悉数职责,原、被告各方对此均未提出异议,故交警部门出具的事端确定书定论具有证明力,法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案中,刘某建议的租车费用实为代替性交通工具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路途交通事端损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规则,因路途交通事端形成的财产损失,当事人恳求侵权人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其间包含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持续运用,所产生的一般代替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据此,刘某能够向张某建议车辆修理期间一般代替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在确定一般代替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时,既要注重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又要着重权利人应秉持诚笃信用准则以及遵循必要的忍受责任。关于“一般性交通工具”的确定,应当以合理、必要为准则,即应以受损车辆本来的运用意图为中心进行检查,到达受损车辆本来的运用意图即可,而不一定到达平等层次,也不能一概以一般公共交通工具费用为规范。
因案涉交通事端产生的时刻接近小长假,刘某为履行其早已规划好的旅行方案而挑选租借车辆出行,具有必要性,契合“一般性”了解。但刘某租借的车辆归于较高层次车辆,租借费用超出合理极限。
综上,法院参照商场上日租车平均价格,结合刘某的实践租车时刻,裁夺支撑一般代替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800元。该判定已收效。